编者按:本周刊发表了有关电信资费的文章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我们希望更多的读者就现行电信资费结构发表自己的看法。本期文章的作者就如何比较国内外电信资费水平提出了他们的观点。
为了走出当前在电信资费问题上的误区,有必要探讨如何判断电信资费水平合理与否的正确方法。
比较电信资费水平的高低,有两种方法:一是用电信服务的收费额进行直接的比较,比如,我国某项电信服务的收费与美国或世界平均水平相比较,我国目前的话费水平与我国10年前的水平相比较等等,这种比较是按照电信资费的绝对水平进行的比较;另一种是按照电信服务的收费额占各类人均收入指标的比重进行比较,比如,我国的电信资费额占人均国民收入的比重与美国或世界的平均比重相比较,这种比较是按照电信资费的相对水平进行的比较。
按照电信资费的绝对水平比较,除了国际长途话费和上网费外,我国与公众生活关系最密切的市话费和国内长途话费均低于美国和世界的平均水平。
比如,美国一些地区的本地电话实行包月制,每月只收20-30美元的月租费,但如果折合成人民币,即使取低值,每月也是160多元的市话费;如果按照美国实行非包月制的市话费样本计算,月租费12.2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00元,计次费0.09美元/3分钟,折合人民币约0.75元/3分钟,均比我国现行的资费水平高3倍左右。
再比如,美国的国内长途电话,根据不同的计费方式,需要另交3-7美元的月租费和0.2美元(平时)/分钟的通话费。如果按北京市1998年统计的每部电话每天平均只打3分钟长途电话的费用(仅3元人民币)计算,如果按美国上述方式付费,则北京的用户比现在要多付一倍的钱。
但是,如果按照电信资费的相对水平比较,由于我国人口是美国的5倍,经济发展水平又落后于美国,各项人均收入水平必然大大低于美国。因此,即使我国电信资费的绝对水平低于美国,其相对水平也必定会高于美国。一个时期以来,正是我国电信资费这种相对水平高于美国的情况,被一些人用于说明我国的电信资费水平过高。这种看法,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误导了社会舆论。此前,我们曾在不同场合对这种分析问题的方法提出了异议。
我们认为,用这种比较方法判定电信资费水平高低,并不完全正确。这是因为,一则一个国家的物价总水平与人均国民收入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与某一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比如我国人均GDP是美国的1/50,但不能指望我国的计算机、移动电话的价格和电信资费水平,也是美国的1/50。我国目前仍处于通信网络的建设和改造过程中,需要较大规模的投入,成本也相对较高;而发达国家基础网已建成,由于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成本已经大幅度降低。我国和发达国家处于不同发展时期,许多方面的因素是不可比的。二则判断某一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高低,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判定标准是不同的:生产者是以其生产这种商品或提供这种服务的成本加必要的利润为基准的,而消费者则是以其可支配收入(购买力)为基准的。在一般的情况下,只要有人买,生产者不会嫌价高;只要有人卖,消费者不会嫌价低。一个企业在对其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定价时,至少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补偿产品或提供服务的成本并获得一定的利润,二是消费者的承受能力;而消费者在购买某种产品或享受某一项服务时,一般只考虑自己的支付能力,因而总是希望价格越低越好,很少考虑企业补偿生产成本和必要利润的问题。但是,合理的市场价格,既不是只考虑生产者的利益,也不是只考虑消费者的利益,而是要兼顾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仅用电信资费的相对水平判断电信资费合理与否的方法之所以不完全正确,就是因为它忽视了判断价格合理与否的基本原则,仅仅考虑消费者的要求这一个方面。